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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其他綜合/國務院關於加速解決礦區村莊壓煤和遷村問題的通知



【標題】:國務院關於加速解決礦區村莊壓煤和遷村問題的通知

【頒佈方】:國務院

【頒佈日期】:19830125

【實施日期】:19830125

【類別】:其他綜合

【內容】:壓通速題村問莊問村加加村煤速和加礦莊加和問速通一九八○年七月十四日《國務院關於解決礦區村莊壓煤和搬遷工作的通知》(國發〔1980〕176號文件),對於礦區壓煤村莊的搬遷工作問題,已經作了具體規定。兩年多來,有些地方執行得比較好,但是有些執行得不好,總的情況是進展遲緩,村莊壓煤影響煤炭生產的問題仍然十分突出。據全國統配煤礦統計,僅一九八三年需搬遷村莊的壓煤達三億多噸(其中直接擔負當年原煤產量二千多萬噸和投產礦井三處六百萬噸),嚴重影響著當前生產和一九八三年計畫的落實。

       一九八三年煤炭供應計畫安排很緊,煤炭生產建設任務很重。如果不下決心解決村莊搬遷問題,國家的煤炭生產和投產礦井計畫就不能按期完成,勢必加劇煤炭的供需矛盾,不僅影響一九八三年國民經濟發展速度,而且影響“六五”計畫的實現。為此,除重申必須嚴格執行國發〔1980〕176號檔外,特作如下補充通知:

       一、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要立即對影響一九八三年原煤生產和礦井建設、投產的村莊搬遷情況進行一次檢查,並採取果斷措施,限期解決,確保按時搬遷。如因拖延搬遷工作而影響煤礦生產和投產,其影響的產量將從國家分配給該省、市、自治區的煤炭指標中扣除。以後年度亦照此辦理。

       二、對影響一九八三年原煤生產的壓煤村莊,如果在規定期限內不搬遷,煤礦在報經省、市、自治區煤炭局批准,並報告當地各級政府和通知公社、生產隊後,可以自行採煤。由此而發生的損失及後果應由當地政府和拒遷戶負責,煤礦不負具體責任。

       三、搬遷壓煤村莊,必須本著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原則,妥善處理。

       遷建面積應與原建築面積相當,建築標準和造價按當地的實際情況,由當地政府和煤礦協商制定,報請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煤礦應負擔遷村的資金、材料,並交地方人民政府統籌安排。搬遷資金和材料實行包乾制,節約留用,超支不補。

       對於被徵用土地較多的生產隊的剩餘勞動力,由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關於徵用土地的規定統籌安排。

       對於在搬遷中提出無理要求,阻撓搬遷,或搶建住房、搶栽樹苗的單位和個人,當地人民政府要進行干預,如繼續阻撓搬遷,應追究責任。

       四、遷村新址的選擇,由地方人民政府主持,有關單位與搬遷單位協商選定,並報上級政府審批。新址要以不壓煤為原則,並儘量不占或少占農田。煤礦要積極提供有關資料。

       遷村新址屬本隊的土地,不辦征地手續。佔用其他生產隊的土地,應辦理征地手續。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由搬遷單位辦理征地手續。

       新村的水、電和道路等公用設施的修建費用在單位面積造價內列支。用戶負責管理和維修,並按規定交納水、電費。

       現有生產、在建礦井及國家已批准建設的規劃礦井的井田範圍內,未經省、市、自治區煤炭工業局同意,不得興建居民點,工廠,小煤礦以及交通,水利等工程設施。否則,煤礦有權進行正常開採、由於採煤引起的建築物的破壞,煤礦概不負責。國家已列入年度計畫開發的礦井,需徵用的土地,各省、市、自治區要按照國家關於徵用土地的規定,儘快解決,不得影響礦井開工時間。

       五、搬遷工程所需資金,仍按國務院一九八○年176號檔第二條執行。

【時效】:

【序號】: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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