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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其他綜合/國務院關於兵役制問題的決定



【標題】:國務院關於兵役制問題的決定

【頒佈方】:國務院

【頒佈日期】:19780417

【實施日期】:19780417

【類別】:其他綜合

【內容】:問兵兵決役的務的兵國役制國【章名】 決定

       為了穩定和加強部隊的技術骨幹力量,部分超期服役的義務兵可以改為志願兵,留在部隊長期服役。

       1.改志願兵的範圍,只限於超期服役的技術骨幹和各種專業人員。

       2.由義務兵改為志願兵,必須根據部隊的需要和本人自願,經團以上機關批准。其條件是:思想進步,技術熟練,身體健康。

       3.義務兵改志願兵,須在部隊服役滿六年之後,從第七年開始。

       4.志願兵的服役年限,一般為十五至二十年,年齡一般不超過四十歲。如部隊需要,本人自願,服役年限還可適當延長。

       5.志願兵退出現役後,由國家負責安置工作。

       年滿五十五歲或因公致殘、積勞成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按幹部退休辦法,辦理退休手續。

       志願兵在部隊服役期間的待遇和退出現役後的安置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委規定。

【時效】:

【序號】: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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