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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其他綜合/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國家建委關於基本建設工程兵部隊工改兵戰士退伍和隨軍職工安置問



【標題】: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國家建委關於基本建設工程兵部隊工改兵戰士退伍和隨軍職工安置問題的請示

【頒佈方】:國務院/中央軍委

【頒佈日期】:19780320

【實施日期】:19780320

【類別】:其他綜合

【內容】:工兵關於問部建工退隨問委建隨工題兵職題委隊家國院院軍隨工部國建央改建國國隊隨問請委工、工【章名】 全文

       國務院、中央軍委同意國家建委《關於基本建設工程兵部隊工改兵戰士退伍和隨軍職工安置問題的請示》,現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名稱】 附:關於基本建設工程兵部隊工改兵戰士退伍和隨軍職工安置問題的請示

       【題注】

       【章名】 全文國務院、中央軍委:

       基本建設工程兵部隊現有工改兵戰士一萬一千九百多人,隨軍職員和工人一萬零二百多人。他們原來都是國家全民所有制施工企業的正式職工,在部隊中是技術骨幹,隨著年齡的增長,需要逐步復員和安置。但是,由於施工企業整編為基本建設工程兵,工人改為戰士時,沒有在地方辦理入伍手續,因此,這些戰士復員時,地方安置辦公室不予接收。隨軍職工需要安置到地方的,因沒有勞動指標,各地也不接收。這個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嚴重地影響著部隊建設。經與國家勞動總局共同商定,提出如下建議:

       一、基建工程兵部隊的工改兵戰士退伍,由各地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負責接收他們的工作。所需勞動指標,已列入各省、市、自治區勞動計畫以內。工改兵戰士退伍的去向,原則上回整編前所在地區本系統安置工作(二機部所屬鈾礦地質礦山部隊的工改兵戰士不回本系統)。如本人要求到其愛人工作地區或雙職工要求回原籍安置工作的,請地方予以照顧。工改兵戰士退伍到地方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工作後的工資福利待遇,執行津貼制的,按國務院(67)國勞字382號《通知》中第二條有關退伍軍人的規定執行;執行工資制的,按照國家職工調動工作的現行規定辦理。

       二、基建工程兵部隊的隨軍職工(指整編時沒有參軍的全民所有制單位職工),除符合退休條件的辦理退休外,部分具有勞動能力,因有實際困難,需要調離部隊,應予以安置工作的職工,由國務院各部、委、局在本系統安置工作;二機部所屬鈾礦地質礦山部隊的隨軍職工,由有關省、市、自治區安置。基建工程兵部隊每年年初編制分地區調出的計畫,年終將實際調出人數和調入單位報告國家勞動總局。

       三、基建工程兵部隊的工改兵戰士和隨軍職工退休,按國家關於職工退休的有關規定辦理,由地方有關部門接收落戶。退休經費的開支,按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辦理。即:“軍事系統的退休人員退休當年的費用,由原單位在辦理退休手續時一次撥給退休人員居住地點的縣(市)、市轄區的民政部門,從下一年起,其退休費用由民政部門列入預算。”

       以上意見妥否,請批示。

       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

       一九七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時效】:

【序號】: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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