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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公安警務/國家計委、公安部、監察部、國務院糾風辦關於開展全國公安收費專項檢查的通知



【標題】:國家計委、公安部、監察部、國務院糾風辦關於開展全國公安收費專項檢查的通知

【頒佈方】:國家計委/公安部/監察部/國務院糾風辦

【頒佈日期】:20000831

【實施日期】:20000831

【類別】:公安警務

【內容】:項專安院部費的公項院于於院全部部察安安、查部國部風糾全于展糾開安開務糾收計價檢[2000]13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計委、物價局、公安廳(局)監察廳(局)、糾風辦:

       為規範公安部門收費行為,保證國家規定的收費政策貫徹執行,減輕企業和群眾的負擔,國家計委、公安部、監察部、國務院糾風辦決定,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公安收費專項檢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的範圍和重點

      檢查的範圍是:1999年1月1日以來發生的公安部門及業務相關單位的收費和價格行為。

      檢查的重點是:公安部門的交警、治安、出入境管理、邊防檢查、消防、基層派出所等單位(包括鐵路和林業公安單位)。

       主要檢查下列各類亂收費、亂加價行為:

       (一)繼續收取或變相收取國家已明令取消收費專案的。

       (二)自立收費專案收費的。

       (三)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的。

       (四)不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減免政策;增加收費頻次和肢解收費專案重複收費的。

       (五)將行政職責範圍內的正常公務交由其他單位進行有償服務的。

       (六)不按規定標明收費專案、收費標準,不執行收費許可證制度的。

       (七)繼續執行越權收費檔和收取相應費用的。

       (八)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外,通過車輛上牌、年檢、考試和年審等搭車收取其他費用的。

       (九)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收費和價格政策的。

     二、檢查的時間和步驟

       檢查時間為2000年9月16日至12月15日。具體分3個階段:

       (一)9月16日至10月15日為自查和試點檢查階段。各級公安部門及其基層單位、相關企業和單位,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認真組織自查,主動查找在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和價格政策方面存在的問題,在規定的期限內填寫自查自報表,寫出本單位自查報告。同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可有選擇地組織試點檢查,也可選擇部分企業和單位進行調查,瞭解公安收費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為公安收費檢查的全面開展打好基礎。

       (二)10月16日至11月30日為重點檢查階段。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在公安部門及其基層單位、相關企業和單位自查自報基礎上,組織檢查人員對有關部門、單位進行全面檢查。檢查中既要突出重點,又要保證檢查的覆蓋面,同時要會同公安、監察、糾風部門對本地的檢查工作進行協調、督促和指導。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明確,價格違法事實清楚的案件,要依法及時處理。

       (三)12月1日至12月15日為總結整改階段。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公安、監察、糾風部門要對此次檢查進行總結,並針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做好整改。在全面總結檢查情況的基礎上,深入分析存在問題的原因,提出完善收費政策建議,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幫助有關單位建立健全收費和價格管理制度。

     三、檢查的實施方法和政策依據

       此次專項檢查工作由國家計委會同公安部、監察部、國務院糾風辦部署,具體工作由國家計委價格監督檢查司組織實施。各地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公安、監察、糾風部門組織安排,具體工作由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負責落實。為加大檢查的力度,此次檢查主要採取下查一級的形式,也可採取異地交叉檢查或者組織聯合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國家計委將重點對部分地區進行直接抽查或組織聯合檢查,並會同公安部、監察部、國務院糾風辦組成檢查組到部分地區督促指導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公安、監察、糾風部門,也要對本地的檢查督導工作作出安排,推動檢查工作順利開展,確保取得實效。

       公安收費檢查的主要政策依據是:《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堅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決定》(中發[1990]16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制定的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地方性法規,國家計委《印發〈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的通知》(計市場[1994]220號),以及國家計委、財政部和省級人民政府及其價格、財政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許可權內制定的有關文件。

     四、檢查工作的要求

       (一)各級價格、公安、監察、糾風部門要充分認識開展專項檢查的重要意義,明確這次專項檢查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一系列決定精神,規範公安部門收費行為,減輕企業和群眾不合理負擔,加強公安系統作風建設,樹立人民公安嶄新形象的一項重要工作,以高度負責的態度切實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好。這次公安收費檢查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地要主動向當地人民政府彙報,爭取支持;各級價格、公安、監察、糾風部門要分別確定一名領導同志負責此項工作,加強部門間的協調配合。

       (二)各級公安部門要以此次檢查為契機,進一步加強行風建設。要組織本部門認真開展自查自報,清理各項收費。要積極配合價格主管部門的檢查工作,如實提供檢查所需的各項資料,真實反映收費現狀。對拒絕檢查和採取其他形式拖延檢查的單位,要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問題嚴重的要嚴肅處理。

       (三)各級監察、糾風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協助公安部門搞好行風建設。對違反有關規定,依然亂收費、亂加價甚至坐收坐支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單位和個人,要按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在注意維護公安機關形象的同時,配合價格主管部門,選擇一些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典型案例公開曝光。

       (四)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精心組織,周密安排,有計劃、有步驟地做好重點檢查工作。要嚴格依法行政,堅持實事求是,確保檢查品質。對按要求認真自查自報違反政策規定的部門、單位,經重點檢查情況屬實的,要體現有關的處理政策規定。要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認真受理群眾的投訴舉報。對檢查中發現的應該移交監察部門的案件線索,要及時移交監察部門處理。要通過檢查,掌握公安收費的實際狀況,研究收費和價格政策,規範和完善公安收費和有關價格政策。價格主管部門檢查人員在檢查中要廉潔自律。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公安、監察、糾風部門,要對本地區的公安收費檢查情況組織驗收。在此基礎上認真做好總結工作,並於12月20日前將檢查總結報告、兩份典型案例和公安收費檢查情況統計表一式四份分別報送國家計委、公安部、監察部、國務院糾風辦。

     

       附件:一、公安收費情況自查表(略)

          二、公安收費檢查情況統計表(略)

【時效】:

【序號】:2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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