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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公安警務/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犯人刑滿釋放後落戶和安置工作的通知



【標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犯人刑滿釋放後落戶和安置工作的通知

【頒佈方】:國務院辦公廳

【頒佈日期】:19840716

【實施日期】:19840716

【類別】:公安警務

【內容】:滿關廳和院刑置做于做務于釋好國落作院人滿公院犯通院和於我國對刑事犯罪分子實施懲罰的根本目的在於把他們中的大多數改造成為自食其力的新人。除了勞動改造機關要認真做好教育改造工作外,在他們刑滿釋放後,各有關單位、街道、社隊,都要繼續做好幫教工作,給予參加學習、工作、勞動的機會,促使他們走上正路,這正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一種表現。近幾年來,多數地區對幫教、安置刑滿釋放人員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但也有一些地區和單位,不認真按黨的政策辦事,互相推諉,亂加限制,致使一些刑滿釋放人員生活無著落,四處上訪,影響了政治安定和社會治安,這種現象必須切實糾正。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公安部等五個部門一九八三年五月五日發出了《關於犯人刑滿釋放後落戶和安置的聯合通知》,對刑滿釋放人員和被清理遣返的留場就業人員的安置落戶、口糧、就業以及其中青少年的就學等問題,作了比較明確的規定,較好地體現了“給出路”政策。為了使這些規定在更廣泛的範圍內得到有效的貫徹,國務院指示,請你們將上述五個部的聯合通知轉發各級人民政府,並督促各部門、企事業單位、街道、社隊,都要從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全局出發,提高政策法制觀念,統一認識,密切配合,認真做好刑滿釋放的落戶安置和社會幫教工作。在具體執行中,勞改機關對釋放回京、津、滬三大市的,應從嚴掌握;對確實沒有改造好的,要堅決留場就業,不要輕易放回社會。對刑滿釋放人員的申訴案件,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調查處。

【時效】:

【序號】: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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