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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公安警務/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各地收回勞改單位的情況報告的通知



【標題】: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各地收回勞改單位的情況報告的通知

【頒佈方】:國務院

【頒佈日期】:19810404

【實施日期】:19810404

【類別】:公安警務

【內容】:位地關位單告務位收轉公單改通各安于地安于關況位改國單國務院同意公安部《關於各地收回勞改單位的情況報告》,現轉發給你們,望認真研究執行。

      為了維護社會治安,加強對犯人、勞動教養人員的改造工作,請你們認真督促有關部門,將應交回的監獄、勞改隊、勞教場所交給公安機關。(注解:一九八三年五月中共中央、國務院決定,監獄、勞改、勞教等工作由司法行政機關領導管理。)今後,對監獄、勞改、勞教場所的撤銷、移交,要事先徵求公安部同意。

     

      關於各地收回勞改單位的情況報告

     

      關於收回“文化大革命”中交出的監獄、勞改隊、勞教場所問題,自中共中央發出[1980]67號文件後,已有北京、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廣西、湖南、貴州和甘肅等九個省、市、區的公安機關提出要求收回三十九個勞改、勞教場所。至今有黑龍江、廣西、貴州三省、區收回了九個單位,其餘均尚未收回。有的是省委或省政府雖已批准,但有關部門不同意;有的是由於資金、搬遷地點等問題沒有解決而收不回來;有的是沒有及時討論批准。總之,由於各種原因,進展不快。

      鑒於勞改單位是對罪犯進行教育改造和執行法律的重要場所,而且興辦一個新的單位很不容易;目前在整頓社會治安中,又要投入大批新的犯人和勞教人員,場所甚感不足。為此,我們建議,請各省、市、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根據中共中央檔精神,認真解決一下這個問題。

      一、對於已報請要求收回的監獄、勞改隊、勞教單位,請各地人民政府統籌安排,儘快審批,督促有關單位迅速交回,以解決新收犯人、勞教人員改造場所不足的困難。

      二、明確宣佈現有監獄、勞改隊、勞教單位,是長期固定的改造場所,任何部門不能以任何藉口擠佔;今後如需要撤銷或移交監獄、勞改隊、勞教單位,均應報公安部審查提出意見。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執行。

【時效】:

【序號】: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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