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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公安警務/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關於制止和懲處盜掘華僑祖墓



【標題】: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關於制止和懲處盜掘華僑祖墓的違法犯罪活動的聯合通知

【頒佈方】: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

【頒佈日期】:19840813

【實施日期】:19840813

【類別】:公安警務

【內容】:的高最公安動務違民違通部部務違部關法院公公院和高關最院最察違院安人民掘部處犯民的國民政最罪罪掘掘關法務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僑務辦公室、公安廳(局)、人民檢察院、高級人民法院、民政廳(局):

       近幾年來,不少地方發生了盜掘華僑祖墓的違法犯罪活動,特別是在福建、廣東等省的某些僑鄉,這類違法犯罪活動更為猖獗。有些盜墓分子結夥流竄,到處挖掘墳墓,盜取金銀、珠寶等陪葬物;有些甚至將盜取的棺木重新油漆後,高價出售。

       海外僑胞和港、澳、台同胞基於思祖懷鄉的感情,一向對祖墓特別重視。許多僑胞飄洋過海,千里迢迢回到祖國尋根問祖,祭掃祖先墳墓。盜掘華僑祖墓的行為,嚴重損傷了華僑思念祖國的感情,在國內外造成了極壞的影響,應採取必要措施,堅決制止盜墓活動,依法嚴厲懲處盜墓分子。

       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對華僑祖墓應予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私自挖掘、拆毀,非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遷移。

       二、盜掘墳墓是違法行為,各地公安機關應及時制止和查處。對盜掘華僑祖墓的,應嚴肅處理。

       三、對盜掘墳墓竊獲少量財物或情節顯著輕微的,由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以盜竊行為加重處罰;對盜掘墳墓竊獲財物數額較大的應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以盜竊罪論處;對二人以上共同進行盜墓犯罪活動的,其首要分子及教唆者應依法從重懲處。

       四、各地僑務、民政、公安、司法部門應進行保護華僑祖墓的宣傳教育,並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公佈打擊盜墓活動的典型案例,加強法制宣傳。

       五、對盜掘港澳同胞、臺灣同胞和外籍華人祖墓的違法犯罪行為,均按本通知規定的精神懲處。

【時效】:

【序號】: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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