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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檢索/我國專利法規定哪些發明不授予專利?



  第一章 不授予專利權的申請

  1.引言

  法1

  對發明創造授予專利權必須有利於其推廣應用,促進我國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及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考慮到國家和社會的利益,專利法對專利保護的範圍做了某些限制性規定,一方面,專利法第五條規定,對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另一方面,專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了不授予專利權的客體。

  

  2.依據專利法第五條不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

  根據專利法第五條的規定,發明創造的公開、使用、製造違反了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了公共利益的,不能被授予專利權。這是一個總的原則。國家法律、社會公德和公共利益的含義較廣泛,常因時期、地區的不同而有所變化,有時由於原有的法律作了修改,某些限制因而被解除,因此審查員在依據專利法第五條進行審查時,特別要注意這一點。

  

  法5

  2.1 違反國家法律的發明創造

  國家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立法程式制定和頒佈的法律。它不包括行政法規和規章。

  發明創造本身的目的與國家法律相違背的,不能被授予專利權。例如,用於賭博的設備、機器或工具;吸毒的器具;偽造國家貨幣、票據、公文證件、印章、文物的設備等都屬於違反國家法律的發明創造,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發明創造本身的目的並沒有違反國家法律,但是由於被濫用而違反國家法律的,則不屬此列。例如,以醫療為目的的各種毒藥、麻醉品、鎮靜劑、興奮劑和以娛樂為目的的棋牌等。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專利法第五條所稱違反國家法律的發明創造,不包括僅其實施為國家法律所禁止的發明創造。其含義是,如果僅僅是發明創造的產品的生產、銷售或使用受到國家法律的限制或約束,則該產品本身及其製造方法並不屬於違反國家法律的發明創造。例如,以國防為目的的各種武器的生產、銷售及使用雖然受到國家法律的限制,但這些武器本身及其製造方法仍然屬於可給予專利保護的客體。

  

  法5

  2.2 違反社會公德的發明創造

  社會公德,是指公眾普遍認為是正當的、並被接受的倫理道德觀念和行為準則。它的內涵基於一定的文化背景,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社會的進步不斷地發生變化,而且因地域不同而各異。中國專利法中所稱的社會公德限於中國境內。

  發明創造在客觀上與社會公德相違背的,不能被授予專利權。例如,帶有暴力兇殺或者淫穢的圖片或者照片的外觀設計,非醫療目的的人造性器官或者其替代物,人與動物交配的方法等發明創造違反道德風俗,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法5

  2.3 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

  

  妨害公共利益,是指發明創造的實施或使用會給公眾或社會造成危害,或者會使國家和社會的正常秩序受到影響。例如:發明創造以致人傷殘或損害財物為手段的,如一種目的在於使盜竊者雙目失明的防盜裝置及方法,不能被授予專利權;發明創造的實施或使用會嚴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平衡的,不能被授予專利權;專利申請的文字或者圖案涉及國家重大政治事件或宗教信仰、傷害人民感情

  或民族感情或者宣傳封建迷信的,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但是,如果因為對發明創造的濫用而可能造成妨害公共利益的,或者發明創造在產生積極效果的同時存在某種缺點的,例如對人體有某種副作用的藥品,則不能以“妨害公共利益”為理由拒絕授予專利權。

  2.4 部分違反專利法第五條的申請

  一件申請中含有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內容,而其他部分是合法的,則該申請稱為部分違反專利法第五條的申請。對於這樣的申請,審查員在審查時,應當通知申請人進行修改,刪除違反專利法第五條的部分。如果申請人不同意刪去違法的部分,就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例如,一項“投幣式彈子遊戲機”的發明創造。遊戲者如果達到一定的分數,機器則拋出一定數量的錢幣。審查員應當通知申請人將拋出錢幣的部分刪除或修改,使之成為一個單純的投幣式遊戲機。否則,它即使是一項新的

  有創造性的技術方案,也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3.依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不授予專利權的客體

  專利申請要求保護的主題屬於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所列五種不授予專利權的客體的,不能被授予專利權。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所列的不授予專利權的客體不僅適用于發明,也適用於實用新型。

  

  法25.1(1)

  3.1 科學發現

  科學發現,是指對自然界中客觀存在的現象、變化過程及其特性和規律的揭示。科學理論是對自然界認識的總結,是更為廣義的發現。它們都屬於人們認識的延伸。這些被認識的物質、現象、過程、特性和規律不同於改造客觀世界的技術方案,不是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創造,因此不能被授予專利權。例如,發現鹵化銀在光照下有感光特性,這種發現不能被授予專利權,但是根據這種發現製造出的感光膠片以及此感光膠片的製造方法則可以被授予專利權。又如,從自然界找到一種以前未知的以天然形態存在的物質,僅僅是一種發現,不能被授予專利權。(關於首次從自然界分離或提取出來的物質的審查,參見本部分第十章第2.1節。)

  應當指明,發明和發現雖有本質不同,但兩者關係密切。通常,很多發明是建立在發現的基礎之上的,進而,發明又促進了發現。發明與發現的這種密切關係在化學物質的“用途發明”上表現最為突出,當發現某種化學物質的特殊性質之後,利用這種性質的“用途發明”則應運而生。

  

  法25.1(2)

  3.2 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細則2.1

  智力活動,是指人的思維運動,它源于人的思維,經過推理、分析和判斷產生出抽象的結果,或者必須經過人的思維運動作為媒介才能間接地作用于自然產生結果,它僅是指導人們對資訊進行思維、識別、判斷和記憶的規則和方法,由於其沒有採用技術手段或者利用自然法則,也未解決技術問題和產生技術效果,因而不構成技術方案。它既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又屬於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因此,指導人們進行這類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在判斷涉及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的發明專利申請是否屬於可授予專利權的客體時,應當遵守以下原則:

  (1) 如果一項發明僅僅涉及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亦即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本身,則不應當被授予專利權。

  例如:

  審查專利申請的特殊方法;

  組織、生產、商業實施和經濟等管理的方法及制度;

  交通行車規則、時間調度表、比賽規則;

  演繹、推理和運籌的方法;

  圖書分類規則、字典的編排方法、情報檢索的方法、專利分類法;

  日曆的編排規則和方法;

  儀器和設備的操作說明;

  各種語言的語法、漢字編碼方法;

  電腦的語言及計算規則;

  速演算法或口訣;

  數學理論和換算方法;

  心理測驗方法;

  教學、授課、訓練和馴獸的方法;

  各種遊戲、娛樂的規則和方法;

  統計、會計和記賬的方法;

  樂譜、食譜、棋譜;

  祛病、強身和健體的方法;

  疾病普查的方法和人口統計的方法;

  資訊表述方法;

  電腦程式本身。

  

  (2) 如果一項發明就整體而言並不是一種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但是發明的一部分屬於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則不應當完全排除其獲得專利權的可能性,需要具體分析,按下述兩種情況區別對待:

  (i)如果發明對於現有技術的貢獻僅僅在於屬於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的部分,則應將該發明視為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授予其專利權;

  (ii)如果發明對於現有技術的貢獻不在於或不僅僅在於屬於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的部分,則不能依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拒絕授予其專利權。

  涉及電腦程式的發明專利申請是否屬於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參見本部分第九章的有關內容。

  

  法25.1(3)

  3.3 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是指以有生命的人體或者動物體為直接實施物件,進行識別、確定或消除病因或病灶的過程。

  出於人道主義的考慮和社會倫理的原因,醫生在診斷和治療過程中應當有選擇各種方法和條件的自由。另外,這類方法直接以有生命的人體或動物體為實施物件,無法在產業上利用,不屬於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創造。因此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但是,用於實施疾病診斷和治療方法的儀器或裝置,以及在疾病診斷和治療方法中使用的物質或材料屬於可被授予專利權的客體。

  

  3.3.1 診斷方法

  診斷方法,是指為識別、研究和確定有生命的人體或動物體病因或病灶狀態的全過程。

  

  3.3.1.1 屬於診斷方法的發明

  一項與疾病診斷有關的方法只有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才屬於不授予專利權的診斷方法:

  (1) 以有生命的人體或動物體為物件;

  (2) 以獲得疾病診斷結果為直接目的;

  (3) 包括診斷全過程。

  審查員在判斷一項與疾病診斷有關的方法發明是否真正屬於疾病的診斷方法時,不僅應當考慮該方法是否在表述形式上包含了上述條件的全部內容,而且應當分析該發明實質上是否滿足上述條件。比如,一項發明僅僅涉及從人體獲取生理參數的方法,從表述形式上看,並不滿足上述三個條件,但是如果根據現有技術中的醫學知識,只要知曉所說的生理參數,就能直接獲得疾病的診斷結果,則該發明實質上也是一種診斷方法,仍然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按照上述規則,以下方法是不能被授予專利權的例子:

  診脈法、足診法、X光診斷法、超聲診斷法、胃腸造影診斷法、內窺鏡診斷法、同位素示蹤診斷法、紅外光無損診斷法。

  

  3.3.1.2 不屬於診斷方法的發明

  並非所有與診斷有關的發明方法都不給予專利保護。有些發明方法看起來與疾病診斷有關,或者終極目的仍然是診斷疾病,但是它們的直接目的不是診斷疾病,則不能依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拒絕授予其專利權,以下幾類發明方法就屬於這種情況:

  (1) 直接目的不是獲得診斷結果,而只是從活的人體或動物體獲取作為中間結果的資訊和/或處理資訊(形體參數、生理參數或其他參數)的方法(對此需要說明的是,只有當根據現有技術中的醫學知識從所獲得的資訊本身不能夠直接得出疾病的診斷結果時,這些資訊才能被認為是中間結果);

  (2) 對已經脫離人體或動物體的組織、體液或排泄物進行處理或檢測的方法;

  (3) 在已經死亡的人體或動物體上實施的病理解剖方法。

  

  3.3.2 治療方法

  治療方法,是指為使有生命的人體或者動物體恢復或獲得健康或減少痛苦,進行阻斷、緩解或者消除病因或病灶的過程。

  治療方法包括以治療為目的或者具有治療性質的各種方法。預防疾病或者免疫的方法視為治療方法。

  對於既可能包含治療目的,又可能包含非治療目的的方法,應當明確說明該方法用於“非治療目的”,否則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3.3.2.1 屬於治療方法的發明

  不能被授予專利權的治療方法指以治療或預防疾病為直接目的、在有生命的人體或動物體上實施的方法。

  以下各項中列舉的方法都屬於或者應當視為不能被授予專利權的治療方法:

  (1) 外科手術治療方法、藥物治療方法、心理療法;

  (2) 以治療為目的的針灸、麻醉、推拿、按摩、刮痧、氣功、催眠、藥浴、空氣浴、陽光浴、森林浴和護理方法;

  (3) 以治療為目的利用電、磁、聲、光、熱等種類的輻射刺激或照射人體或者動物體的方法;

  (4) 以治療為目的採用塗覆、冷凍、透熱等方式的治療方法;

  (5) 為預防疾病而實施的各種免疫方法;

  (6) 為實施外科手術治療方法和藥物治療方法採用的輔助方法,如返回同

  一主體的器官或組織的處理方法、血液透析方法、麻醉深度監控方法、藥物內服方法、藥物注射方法、藥物外敷方法等;

  (7) 以治療為目的的受孕、避孕、增加精子數量、體外受精、胚胎轉移等方法;

  (8) 以治療為目的的整容、肢體拉伸、減肥、增高方法;

  (9) 處置人體或動物體傷口的方法,如傷口消毒方法、包紮方法;

  (10)以治療為目的的其他方法,如人工呼吸方法、輸氧方法。

  需要指出的是,雖然使用藥物治療疾病的方法是不能被授予專利權的,但是,藥物本身是可以被授予專利權的。有關物質的醫藥用途的專利申請的審查,參見本部分第十章第3.5.2節。

  3.3.2.2 不屬於治療方法的發明

  如果一種以人體或者動物體為實施物件的方法本身的目的不是治療,或者其直接目的不是治療,則不得依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拒絕授予其專利權。例如以下幾類方法:

  (1) 為治療肢體或器官殘缺目的而製造假肢或者假體的方法,以及為製造該假肢或者假體而實施的測量方法。如一種製造假牙的方法,該方法包括在病人口腔中製作牙齒模具,而在體外製造假牙,雖然其最終目的是治療,但是該方法本身的目的是製造出合適的假牙。

  (2) 通過非外科手術方式處置動物體以改變其生長特性的畜牧業生產方法。例如,通過對活羊施加一定的電磁刺激促進其增長、提高羊肉品質或增加羊毛產量的方法。

  (3) 動物屠宰方法。

  (4) 對於已經死亡的人體或動物體採取的處置方法。例如解剖、整理遺容、屍體防腐、製作標本的方法。

  (5) 單純的美容方法,即不介入人體或不產生創傷的美容方法,包括在皮膚、毛髮、指甲、牙齒外部可為人們所視的部位局部實施的、非治療目的的身體除臭、保護、裝飾或者修飾方法。

  (6) 為使處於非病態的人或者動物感覺舒適、愉快或者在諸如潛水、防毒等特殊情況下輸送氧氣、負氧離子、水分的方法。

  (7) 殺滅人體或者動物體外部(皮膚或毛髮上,但不包括傷口和感染部位)

  的細菌、病毒、蝨子、跳蚤的方法。

  

  3.3.2.3 外科手術方法

  外科手術方法,是指使用器械對有生命的人體或者動物體實施的剖開、切除、縫合、紋刺等創傷性或者介入性治療或處置的方法,這種外科手術方法不能被授予專利權。但是,對於已經死亡的人體或者動物體實施的外科手術方法,只要該方法不違反專利法第五條,則屬於可授予專利權的客體。

  以治療為目的的外科手術方法,屬於治療方法,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不授予其專利權。

  法22.4

  非治療目的的外科手術方法的審查,參見本部分第五章。

  

  法25.1(4)

  3.4 動物和植物品種

  動物和植物是有生命的物體。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動物和植物品種不能被授予專利權。專利法所稱的動物,是指不能自己合成,而只能靠攝取自然的碳水化合物及蛋白質來維繫其生命的生物。

  專利法所稱的植物,是指可以借助光合作用,以水、二氧化碳和無機鹽等無機物合成碳水化合物、蛋白質來維繫生存,並通常不發生移動的生物。動物和植物品種可以通過專利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保護,例如,植物新品種可以通過《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給予保護。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動物和植物品種的生產方法,可以授予專利權。但這裏所說的生產方法是指非生物學的方法,不包括生產動物和植物主要是生物學的方法。

  一種方法是否屬於“主要是生物學的方法”,取決於在該方法中人的技術介入程度;如果人的技術介入對該方法所要達到的目的或者效果起了主要的控制作用或者決定性作用,則這種方法不屬於“主要是生物學的方法”,可以被授予專利權。例如,採用輻照飼養法生產高產牛奶的乳牛的方法;改進飼養方法生產瘦肉型豬的方法等可以被授予發明專利權。

  所謂微生物發明是指利用各種細菌、真菌、病毒等微生物去生產一種化學物質(如抗生素)或者分解一種物質等的發明。微生物和微生物方法可以獲得專利保護。關於微生物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查,參見本部分第十章的有關內容。

  

  法25.1(5)

  3.5 原子核變換方法和用該方法獲得的物質

  原子核變換方法以及用該方法所獲得的物質關係到國家的經濟、國防、科研和公共生活的重大利益,不宜為單位或私人壟斷,因此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3.5.1 原子核變換方法

  原子核變換方法,是指使一個或幾個原子核經分裂或者聚合,形成一個或幾個新原子核的過程,例如:完成核聚變反應的磁鏡阱法、封閉阱法以及實現核裂變的各種類型反應堆的方法等,這些變換方法是不能被授予專利權的。但是,為實現原子核變換而增加粒子能量的粒子加速方法(如電子行波加速法,電子駐波加速法、電子對撞法、電子環形加速法等),不屬於原子核變換方法,屬於可授予發明專利權的客體。

  為實現核變換方法的各種設備、儀器及其零部件等,均屬於可授予專利權的客體。

  

  3.5.2 用原子核變換方法所獲得的物質

  用原子核變換方法所獲得的物質,主要是指用加速器、反應堆以及其他核反應裝置生產、製造的各種放射性同位素,這些同位素不能被授予發明專利權。

  但是這些同位素的用途以及使用的儀器、設備屬於可授予專利權的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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