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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標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

  (一)綠燈亮時,准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

  (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在未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和人行橫道信號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信號燈的表示通行。

  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第三十九條 人行橫道信號燈表示:

  (一)綠燈亮時,准許行人通過人行橫道;

  (二)紅燈亮時,禁止行人進入人行橫道,但是已經進入人行橫道的,可以繼續通過或者在道路中心線處停留等候。

第四十條 車道信號燈表示:

  (一)綠色箭頭燈亮時,准許本車道車輛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紅色叉形燈或者箭頭燈亮時,禁止本車道車輛通行。

第四十一條 方向指示信號燈的箭頭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別表示左轉、直行、右轉。

第四十二條 閃光警告信號燈為持續閃爍的黃燈,提示車輛、行人通行時注意瞭望,確認安全後通過。

第四十三條 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有兩個紅燈交替閃爍或者一個紅燈亮時,表示禁止車輛、行人通行;紅燈熄滅時,表示允許車輛、行人通行。

  第二節 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四十四條 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左側為快速車道,右側為慢速車道。在快速車道行駛的機動車應當按照快速車道規定的速度行駛,未達到快速車道規定的行駛速度的,應當在慢速車道行駛。摩托車應當在最右側車道行駛。有交通標誌標明行駛速度的,按照標明的行駛速度行駛。慢速車道內的機動車超越前車時,可以借用快速車道行駛。

  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變更車道的機動車不得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的正常行駛。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誌、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

  (一)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行駛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其中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5公里:

  (一)進出非機動車道,通過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時;

  (二)掉頭、轉彎、下陡坡時;

  (三)遇霧、雨、雪、沙塵、冰雹,能見度在50米以內時;

  (四)在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時;

  (五)牽引發生故障的機動車時。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超車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變換使用遠、近光燈或者鳴喇叭。在沒有道路中心線或者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前車遇後車發出超車信號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應當降低速度、靠右讓路。後車應當在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後,從前車的左側超越,在與被超車輛拉開必要的安全距離後,開啟右轉向燈,駛回原車道。

第四十八條 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減速靠右行駛,並與其他車輛、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二)在有障礙的路段,無障礙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礙的一方已駛入障礙路段而無障礙的一方未駛入時,有障礙的一方先行;

  (三)在狹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時,下坡的一方先行;

  (四)在狹窄的山路,不靠山體的一方先行;

  (五)夜間會車應當在距相對方向來車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燈,在窄路、窄橋與非機動車會車時應當使用近光燈。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在有禁止掉頭或者禁止左轉彎標誌、標線的地點以及在鐵路道口、人行橫道、橋樑、急彎、陡坡、隧道或者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不得掉頭。

  機動車在沒有禁止掉頭或者沒有禁止左轉彎標誌、標線的地點可以掉頭,但不得妨礙正常行駛的其他車輛和行人的通行。

第五十條 機動車倒車時,應當察明車後情況,確認安全後倒車。不得在鐵路道口、交叉路口、單行路、橋樑、急彎、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車。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一)在劃有導向車道的路口,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

  (二)準備進入環形路口的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

  (三)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轉彎時開啟轉向燈,夜間行駛開啟近光燈;

  (四)遇放行信號時,依次通過;

  (五)遇停止信號時,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轉彎遇有同車道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依次停車等候;

  (七)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讓左轉彎車輛先行。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三)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

  (四)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第五十三條 機動車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時,應當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進入路口。

  機動車在遇有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應當依次排隊,不得從前方車輛兩側穿插或者超越行駛,不得在人行橫道、網狀線區域內停車等候。

  機動車在車道減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的,應當每車道一輛依次交替駛入車道減少後的路口、路段。

第五十四條 機動車載物不得超過機動車行駛證上核定的載品質,裝載長度、寬度不得超出車廂,並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半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4米,載運集裝箱的車輛不得超過4.2米;

  (二)其他載貨的機動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5米;

  (三)摩托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身0.2米。兩輪摩托車載物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三輪摩托車載物寬度不得超過車身。

  載客汽車除車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內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載貨。載客汽車行李架載貨,從車頂起高度不得超過0.5米,從地面起高度不得超過4米。

第五十五條 機動車載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公路載客汽車不得超過核定的載客人數,但按照規定免票的兒童除外,在載客人數已滿的情況下,按照規定免票的兒童不得超過核定載客人數的10%;

  (二)載貨汽車車廂不得載客。在城市道路上,貨運機動車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況下,車廂內可以附載臨時作業人員1人至5人;載物高度超過車廂欄板時,貨物上不得載人;

  (三)摩托車後座不得乘坐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輕便摩托車不得載人。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牽引掛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拖拉機只允許牽引1輛掛車。掛車的燈光信號、制動、連接、安全防護等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二)小型載客汽車只允許牽引旅居掛車或者總品質700千克以下的掛車。掛車不得載人;

  (三)載貨汽車所牽引掛車的載品質不得超過載貨汽車本身的載品質。

  大型、中型載客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以及其他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第五十七條 機動車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使用轉向燈:

  (一)向左轉彎、向左變更車道、準備超車、駛離停車地點或者掉頭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

  (二)向右轉彎、向右變更車道、超車完畢駛回原車道、靠路邊停車時,應當提前開啟右轉向燈。

第五十八條 機動車在夜間沒有路燈、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情況下行駛時,應當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後位燈,但同方向行駛的後車與前車近距離行駛時,不得使用遠光燈。機動車霧天行駛應當開啟霧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

第五十九條 機動車在夜間通過急彎、坡路、拱橋、人行橫道或者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時,應當交替使用遠近光燈示意。

  機動車駛近急彎、坡道頂端等影響安全視距的路段以及超車或者遇有緊急情況時,應當減速慢行,並鳴喇叭示意。

第六十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車後50米至100米處設置警告標誌,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後位燈。

第六十一條 牽引故障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被牽引的機動車除駕駛人外不得載人,不得拖帶掛車;

  (二)被牽引的機動車寬度不得大於牽引機動車的寬度;

  (三)使用軟連接牽引裝置時,牽引車與被牽引車之間的距離應當大於4米小於10米;

  (四)對制動失效的被牽引車,應當使用硬連接牽引裝置牽引;

  (五)牽引車和被牽引車均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

  汽車吊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牽引車輛。摩托車不得牽引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

  轉向或者照明、信號裝置失效的故障機動車,應當使用專用清障車拖曳。

第六十二條 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

  (二)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後窗範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

  (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四)下陡坡時熄火或者空擋滑行;

  (五)向道路上拋撒物品;

  (六)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

  (七)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

  (八)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

第六十三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設有禁停標誌、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

  (二)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樑、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三)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以外,不得停車;

  (四)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五)路邊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後,立即駛離;

  (六)城市公共汽車不得在站點以外的路段停車上下乘客。

第六十四條 機動車行經漫水路或者漫水橋時,應當停車察明水情,確認安全後,低速通過。

第六十五條 機動車載運超限物品行經鐵路道口的,應當按照當地鐵路部門指定的鐵路道口、時間通過。

  機動車行經渡口,應當服從渡口管理人員指揮,按照指定地點依次待渡。機動車上下渡船時,應當低速慢行。

第六十六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在執行緊急任務遇交通受阻時,可以斷續使用警報器,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禁止使用警報器的區域或者路段使用警報器;

  (二)夜間在市區不得使用警報器;

  (三)列隊行駛時,前車已經使用警報器的,後車不再使用警報器。

第六十七條 在單位院內、居民居住區內,機動車應當低速行駛,避讓行人;有限速標誌的,按照限速標誌行駛。

  第三節 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六十八條 非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一)轉彎的非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時,不得進入路口;

  (三)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的右側轉彎;

  (四)遇有停止信號時,應當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向右轉彎遇有同方向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在本車道內能夠轉彎的,可以通行;不能轉彎的,依次等候。

第六十九條 非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三)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非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第七十條 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後直行通過。

  因非機動車道被佔用無法在本車道內行駛的非機動車,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並在駛過被佔用路段後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機動車遇此情況應當減速讓行。

第七十一條 非機動車載物,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後端不得超出車身0.3米;

  (二)三輪車、人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身0.2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身1米;

  (三)畜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身0.2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轅,後端不得超出車身1米。

  自行車載人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七十二條 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

  (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

  (三)不得醉酒駕駛;

  (四)轉彎前應當減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

  (五)不得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不得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並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

  (七)不得在道路上騎獨輪自行車或者2人以上騎行的自行車;

  (八)非下肢殘疾的人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九)自行車、三輪車不得加裝動力裝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

第七十三條 在道路上駕馭畜力車應當年滿16周歲,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醉酒駕馭;

  (二)不得並行,駕馭人不得離開車輛;

  (三)行經繁華路段、交叉路口、鐵路道口、人行橫道、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橋、陡坡、隧道或者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不得超車。駕馭兩輪畜力車應當下車牽引牲畜;

  (四)不得使用未經馴服的牲畜駕車,隨車幼畜須拴系;

  (五)停放車輛應當拉緊車閘,拴系牲畜。

  第四節 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

第七十四條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二)在車行道內坐臥、停留、嬉鬧;

  (三)追車、拋物擊車等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

第七十五條 行人橫過機動車道,應當從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應當觀察來往車輛的情況,確認安全後直行通過,不得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第七十六條 行人列隊在道路上通行,每橫列不得超過2人,但在已經實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第七十七條 乘坐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機動車道上攔乘機動車;

  (二)在機動車道上不得從機動車左側上下車;

  (三)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四)機動車行駛中,不得干擾駕駛,不得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不得跳車;

  (五)乘坐兩輪摩托車應當正向騎坐。

  第五節 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第七十八條 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的行駛速度,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最低車速不得低於每小時60公里。

  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小型載客汽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摩托車不得超過每小時80公里。

  同方向有2條車道的,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00公里;同方向有3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10公里,中間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90公里。道路限速標誌標明的車速與上述車道行駛車速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標誌標明的車速行駛。

第七十九條 機動車從匝道駛入高速公路,應當開啟左轉向燈,在不妨礙已在高速公路內的機動車正常行駛的情況下駛入車道。

  機動車駛離高速公路時,應當開啟右轉向燈,駛入減速車道,降低車速後駛離。

第八十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車速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時,應當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車速低於每小時100公里時,與同車道前車距離可以適當縮短,但最小距離不得少於50米。

第八十一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能見度小於20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和前後位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60公里,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

  (二)能見度小於10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後位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40公里,與同車道前車保持50米以上的距離;

  (三)能見度小於5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後位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20公里,並從最近的出口儘快駛離高速公路。

  遇有前款規定情形時,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應當通過顯示幕等方式發佈速度限制、保持車距等提示資訊。

第八十二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或者在車道內停車;

  (二)在匝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

  (三)騎、軋車行道分界線或者在路肩上行駛;

  (四)非緊急情況時在應急車道行駛或者停車;

  (五)試車或者學習駕駛機動車。

第八十三條 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載貨汽車車廂不得載人。兩輪摩托車在高速公路行駛時不得載人。

第八十四條 機動車通過施工作業路段時,應當注意警示標誌,減速行駛。

第八十五條 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參照本節的規定執行。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指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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