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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標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八章 簡易程式


第八章 簡易程式

第五十四條 案情簡單、因果關係明確、當事人爭議不大的輕微和一般事故,可由一名交通事故辦案人員處理。執勤的交通警察在事故現場處理輕微事故時,適用簡易程式。

第五十五條 造成輕微和一般交通事故,應當給予當事人當場處罰的,按照當場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六條 需要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時,辦案人員可當場進行調解,達成協定的,製作調解書;達不成協議的,製作調解終結書,分送當事人。

第五十七條 當事人不同意使用簡易程式處理時,不適用簡易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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