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標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第三章 學員
第十一條 申請參加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人員必須到持有培訓許可證的培訓業戶報名。
第十二條 申請參加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人員應符合下列身體條件:
(一)申請參加大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駕駛員培訓的,身高不低於155釐米;申請參加其他車型培訓的,身高不低於150釐米;
(二)兩眼視力不低於標準視力表4.9(允許矯正);
(三)無赤綠色盲;
(四)兩耳分別距音叉50釐米能辨別聲源方向;
(五)四肢、軀幹、頸部運動能力正常;
(六)無妨礙安全駕駛疾病及生理缺陷。
第十三條 申請參加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年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大型客車、無軌電車為21-45周歲;
(二)大型貨車為18-50周歲;
(三)其他車型為18-60周歲。
第十四條 申請參加初學駕駛培訓的人員應當履行下列手續:
(一)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申請表》(以下簡稱培訓申請表)(見附件一);
(二)交驗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護照等);
(三)提供縣級以上醫院身體檢查證明。
第十五條 需要增加准駕車型的,應當參加增駕車型培訓,申請時應履行下列手續:
(一)填寫培訓申請表;
(二)交驗駕駛證及相應的結業證書;無結業證書的,須經測試合格後,方可參加增駕培訓。
第十六條 非職業駕駛員申請職業駕駛員資格,應當參加非職業轉職業駕駛培訓。申請時應履行下列手續:
(一)填寫培訓申請表;
(二)交驗駕駛證及非職業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無結業證書的,須經測試合格後,方可參加非職業轉職業駕駛培訓。
第十七條 對符合條件的人員,由培訓業戶報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核後,發放交通部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學員證》。
第十八條 學員在培訓期間必須按照交通部頒發的教學計畫和教學大綱完成相應的學習內容。
第十九條 經培訓考核合格的學員,由培訓業戶報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核後,發放結業證書,學員憑結業證書報考機動車駕駛證。
參加駕駛員職業技能鑒定培訓的機動車駕駛員,除應符合《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規範(汽車駕駛員)》的有關規定,還必須持有職業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