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標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提高培訓品質,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培訓業戶和學員的合法權益,滿足道路運輸發展和人生活水準 日益提高的需要,根據國務院《關於研究道路交通管理分工和地方交通公安機構幹警評授警銜問題的會議紀要》(國閱〔1993〕204號)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交通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4〕29號)的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民用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業戶及參加培訓的人員。
第三條 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工作。
第四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階段從學員向培訓業戶申請報名起,至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以下簡稱結業證書)止。
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單位實行許可證制度。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堅持先培訓、後考核發證的原則。
第五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包括以下種類:
(一)初學駕駛培訓(非職業和職業);
(二)增駕車型培訓;
(三)非職業轉職業駕駛培訓;
(四)駕駛員職業技能鑒定培訓;
(五)機動車駕駛員再教育培訓;
(六)與駕駛機動車相關的其他培訓。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方式分為全日制、學時制兩種。
學員可根據情況自由選擇培訓種類及培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