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一把刀實用查詢📘

交通標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第十三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七條 機動車所有人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規定,不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辦理有關登記的,處200元罰款。

  第六十八條 機動車所有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改變、更換或者改裝的,處500元罰款。經檢驗不符合規定的,滯留《機動車行駛證》,責令整改。

  第六十九條 機動車所有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改變、更換或者改裝不得變更的事項的,滯留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責令恢復原狀,並處1000元罰款。

  第七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偽造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收繳偽造的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並處1000元罰款;

  (二)以營利為目的的,收繳偽造的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罰款數額不得超過三萬元。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使用偽造的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的,收繳偽造的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並處1000元罰款。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轉借、挪用、塗改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以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滅失或者丟失為由,騙領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的,收繳騙領的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並處1000元罰款。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擅自修改、塗抹、損毀或者偽造機動車檔案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其實施辦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 機動車所有人、抵押權人對車輛管理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拒絕給機動車辦理登記的,或者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給予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車輛管理所的工作人員拒絕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機動車辦理登記的;

  (二)車輛管理所的工作人員給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機動車辦理登記的;

  (三)車輛管理所上級部門的有關人員強令車輛管理所違反本辦法規定給機動車辦理登記的;

  (四)車輛管理所的工作人員非法給他人提供牌證或者為他人非法取得牌證提供便利的;

  (五)車輛管理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

  (六)在辦理機動車登記中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七十七條 車輛管理所在辦理機動車登記過程中,發現機動車有走私、無進口證明、非法拼(組)裝、套用國產車目錄或者有被盜搶嫌疑的,或者利用假資料、假證明等申請機動車登記的,應當滯留機動車和有關資料,詢問有關人員並做記錄後,及時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關于“交通標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第十三章 法律責任”的用戶留言:

目前暫無留言

新增相關留言✍


返回首頁 | 📱 行動版 | 電腦版 💻
2009-2024 v1.22 a-j-e-3